智能驾驶汽车中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界限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25 12:12:3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汽车逐步向智能化、轻量化和网联化的方向发展。“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和“智能驾驶汽车”从梦中图景走进了人们的现实生活,在未来还可能彻底改变人类的出行方式。智能驾驶汽车的正常行驶和安全保障离不开地理定位和导航技术的支持,乘客(包括车主)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等个人信息均会被清楚记录,成为智能驾驶大数据的内容。但是,这些信息同时也存在被非法获取和利用的可能,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个人信息遭受泄露或滥用的担忧。

一方面,尽管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和规范的基本立法,借以敏感个人信息的分类模式对行踪轨迹信息等在收集、存储、共享三大环节作出特殊保护要求和强制执行规范,但仍然无法忽视的是民法、行政法、刑事法中个人信息概念范畴不统一、法律属性不明确、缺乏衔接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刑法实践中,对非法提供(出售)、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转移型行为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十分常见,而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对被害人隐私权在空间侵犯上更广、后续影响更深的滥用行为的刑法规制案例数量却几乎为零。目前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规范多管齐下的规制保护下,非法提供、获取个人信息等转移型侵害行为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实践中最为突出的反而是个人信息滥用问题,对于个人信息的超范围收集、过度索权等滥用个人信息现象有普遍化趋势。

可见,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智能驾驶汽车的发展已经驶入了快车道,在中国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却是存在规制缺陷的,更需要在规范层面构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共享的法律制度。故本文旨在通过对智能驾驶汽车所收集个人信息应用的现状分析,结合现有刑法法律规制,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尝试从客观现实和主观逻辑上进行改变,在规范层面上提出立法建议,以为更好地推动人工智能时代下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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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以智能驾驶汽车相较于传统汽车收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更多且细致的现实情况为出发点,针对大众对个人信息遭受泄露或滥用的担忧问题,从刑法角度对现有法律规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析归纳,指出现状所面临的诸如衔接不畅、保护范围狭窄等困境与不足,得出研究的必要性。通过比较研究、学理研究的方法,对美国、欧盟等国外立法进行综述,总结其理论立场所保护的法益,从学理上进行分析,以收集、使用、流转的刑法界限围绕着智能汽车的需求与普通个人信息保护需求,进而提出未来如何刑法如何规制保护的建议,如统一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与内涵并分类保护。

1.智能驾驶汽车所牵涉个人信息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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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德国在个人立法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20世纪80年代,德国典型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公民“信息自决权”在此时得以确立,并对之后的立法产生重要影响。20世纪90年代,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涵盖了信息流通处理的整个过程,而不再仅仅是有限范围,个人信息本身的种类也得到扩充,修正案整体扩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21世纪后,为了严厉打击个人信息相关违法行为,2003年1月1日通过的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44节规定了刑事违法条款。德国《刑法典》中也有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条款如窥探数据罪、拦截数据罪等,相比于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言,自由刑较低,还可以处财产刑。应对科技发展的巨大挑战,2017年5月12日,德国通过修法的方式在《道路交通法》(StVG)中确立了关于智能驾驶汽车的规定,以符合现代社会中高度和全自动化驾驶技术发展的要求。

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时间较长,1995年《关于个人数据处理及其自由流动的自然人保护指令》加强个人数据的保护,努力实现欧洲单一市场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1995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显地力不从心,2016年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实现了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统一立法,无须成员国的立法转化即可适用于包括智能驾驶在内的所有领域,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美国并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是通过分散性立法的方式对各个领域内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2016年以来,美国政府陆续发布《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联邦自动驾驶系统指 南:安全愿景2.0》和《准备迎接未来交通:自动驾驶汽车3.0》等发展愿景,在界定智能驾驶等级和强调安全准则的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原则性的阐述和规定。2017年9月6日,美国众议院正式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SELF DRIVE Act),并采取专章(第12章)强调智能驾驶汽车(尤其是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中的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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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至2022年1月,拟订提纲。通过学校图书馆书籍、电子网络、杂志以及硕博论文收集相关资料,在学习所有与论题相关知识点的基础上,总结并提炼出提纲,填写开题报告。

2、2022年1月至3月,完成初稿。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按照前期拟订出的提纲,充实论文的内容,并对其加以具体分析论证,完成论文初稿。

3、2022年3月至4月,反复修改初稿。仔细阅读初稿,对其不足之处以及语句不通顺之处进行修改,并查阅近期文献充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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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邓辉.论我国智能驾驶汽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20,22(01):20-28.

[2]龚珊珊,李韬.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以个人健康信息为例[J/OL].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8[2021-12-23].https://doi.org/10.13766/j.bhsk.1008-2204.2021.0358.

[3]杨在会.自动驾驶汽车个人信息保护的归责进路与制度构建[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38(11):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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