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其中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不同于其他问题,环境问题由于其特殊性很难通过市场自身来解决,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2017年底,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将环境保护提入国家议程,环境保护由“费”改“税”,使环境保护有法可依,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此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大。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部《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也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以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心。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开征环境保护税,通过税收杠杆调节环境污染行为,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是比较之下,我国环境保护税起步较晚,现行环境保护税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完善,建立更加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
本文以我国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内容,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分析当前对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并对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和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以期达到丰富税收征管理论、完善环境保护税的效果。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1.引言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思路。
2.从我国的当前的环境状况、现行环境保护税的政策规定和实行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等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税现状和积极意义。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环境保护税的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他的观点被西方各国广泛接受,并成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欧洲各国最先施行环境保护税,1969 年,荷兰率先设立了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水污染税等的税种的环境保护税,给许多发达国家税种的设置提供了借鉴。同年,法国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开征了森林砍伐税。1976 年,鉴于当时大气、水体和其他方面的污染都十分严重,在德国掀起了广泛的对环境保护的热潮,环境法治建设也得到快速发展,因此原联邦德国相继制订了《能源节约法》、《化学品法》、《废水纳税法》等法律,在此后的几十年中,欧洲其他国家、日本、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相继仿效并不断将收费范围由排放废水扩大到废气、废渣和其他公害物质。( 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1984 年,意大利开征了废物回收费用,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丹麦按主要的污染物设置税种,1987 年开征了垃圾税,1992 年开征了碳税,1996年开征了硫税,1997 年开征了污水排放税,由此形成了覆盖了气体污染物、废水、固体废弃物、二氧化碳等污染物的环境税收体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的问题更为突出,为此,英国自 2001 年开征了全球首创的、实为销售税的新税种——气候变化税;日本政府 2012 年新设环境税,对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征收“地球温暖化对策税”。
二、国内研究现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1日完成论文选题工作;
2022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18日,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
2022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26日,撰写、提交开题报告,由老师审定后修改,且完成外文文献翻译工作;
5. 参考文献
[1]李文江.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问题研究[D].东北:东北师范大学,2011.
[2]安娟. 浅析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J].河北:河北农机,2019.
[3] 刘 倩,孟沁怿,肖锦兰,朱家颉.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不足及完善研究文献综述[J].黑龙江:现代经济信息,2018.
